关于周建华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作者:[!--write--] 发布时间:2012-02-03 10:19:15
秀山人〔2012〕4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周建华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2年1月1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6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决定副院长周建华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1月16日
主题词:人事代理职务决定
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2年1月16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