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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作者:[!--write--] 发布时间:2012-07-09 10:20:5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

  决定(草案)

  (2012年6月18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会议通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内容中增加:各街道办事处。

  二、在第五条内容中增加:市政、规划、文体广新部门。

  三、将第十二条内容中的“县城”修改为:“县域”。

  四、将第十四条最后一段“对逾期不迁葬或属无主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陵园或公益性墓地安葬”的内容予以删除。

  五、第十五条内容中的最后一句:“丧家”修改为“当事人”。

  六、将第二十条内容中的“建设”部门删除。另增加:“市政、规划、文体广新部门”。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内容中的“监察、建设”部门删除。

  将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存放的,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中的“丧家”修改为“当事人。”

  九、将第二十三条内容中引用的上位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将第二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草案)将提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