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周建华同志辞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作者:[!--write--] 发布时间:2013-04-01 10:23:28
秀山人〔2013〕3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周建华同志辞去秀山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3年2月2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的决定,周建华同志因工作调整调离秀山,不再担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周建华同志于2013年2月20日向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呈交了辞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报告。
2013年2月2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周建华同志的辞职报告,决定接受周建华同志辞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2月20日
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3年2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