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决议决定

关于杨光明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作者:[!--write--] 发布时间:2013-04-01 10:24:03

 

  秀山人〔2013〕4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杨光明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3年2月2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2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光明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2月20日

  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街道人大工委、乡镇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3年2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