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write--] 发布时间:2014-04-30 12:01:58
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傅彪率调研组,先后深入乌杨街道、中和街道、平凯街道司法所及相关居委会,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档案,抽查询问部分矫正对象,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2006年试点、2009年全面铺开以来,已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671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472名,目前在册矫正对象199名。从总的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县、乡镇(街道)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村居﹙社区﹚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12年,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完善。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8年来,公、检、法、司等县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抓好刑法非监禁监管工作。一是推进司法所建设。从过去的8个片区所发展到27个建制所,基本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无人落实的问题。二是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县司法局开展各项培训12次,县公安局对派出所分管领导、户籍民警、社区民警培训3次,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充实兼职队伍。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县政府工作意见,充实了39名兼职工作人员,为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面实施“五个一”日常管控措施﹙即: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而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 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普管、宽管、严管”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等级的管理教育措施,定期分析矫正对象思想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建成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矫正对象实行手机定位监管,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从“人防”向“技防”的重大转变,有效防止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落实帮教责任,扎实开展走访帮扶活动,努力为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居住、工作、就医、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积极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心理矫治,帮助矫正对象重塑生活信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风险。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只有1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专职力量不足。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的第一线,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工作任务较重。目前,我县仅中和、洪安司法所有2名工作人员,其他25个司法所仅一名工作人员,不能有效满足司法行政职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已出现不少的矛盾。如:中和街道司法所现有2人,辖区有51名矫正对象,仅接收33名,其他18名转给矫正对象少的司法所管理,既不符合属地管理原则,也增加了监管工作难度。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现有人员不多,编制尚未补满,内部人员中已无调剂条件,很难保障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严重不匹配,同时也制约了司法行政其他工作职能的发挥。
﹙二﹚社区矫正工作互动不强。我县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基本实现了动态档案管理,但档案中应该反映的内容与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调查评估少。按规定,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这项工作仍少有开展,矫正对象档案中少有调查评估材料。二是交付执行不紧密。存在交付执行的假释对象,监狱在不函告地方进行调查评估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裁定法律文书送达地方矫正。同时,法院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的,因交付执行不紧密,导致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三是部门配合有差距。互通矫正对象信息不及时,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规违纪时得不到及时处理。四是帮扶措施落实不够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简单的“基本控制”情况突出,使“教育”和“矫正”水平显得较低。加上人员少、工作量大、保障条件不足的制约,对杜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存在一定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不够。社区矫正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司法部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提供了经费的政策支撑。从我县近年来的保障情况看,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太少,财政每年保障3万元,全县199名矫正对象,每一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经费全年仅150余元,不足部分只能靠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经费补充,其动态管理工作受到制约,也影响了其他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政策性强、法律性强、要求高。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和指导,依法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上台阶。县司法局要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表彰社区矫正工作好的做法,指导做好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二)加强配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实施。对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县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县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县公、检、法三机关要积极配合和履行职责,建立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抓好工作动态运行通报工作,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坚持及时通报、反馈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做到工作相互协助,能依法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要积极发挥村居﹙社区﹚干部协助作用,明确其具体工作内容,解决好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矫正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三)创新方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村(社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激励机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研究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方法,保证司法所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坚决防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狠抓落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围绕提升矫正工作质量,在目前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出台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的专项政策支持,将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明确的指导管理费、有具体标准的工作经费、有社区矫正需要的设备费,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2006年试点、2009年全面铺开以来,已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671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472名,目前在册矫正对象199名。从总的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县、乡镇(街道)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村居﹙社区﹚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12年,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完善。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8年来,公、检、法、司等县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抓好刑法非监禁监管工作。一是推进司法所建设。从过去的8个片区所发展到27个建制所,基本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无人落实的问题。二是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县司法局开展各项培训12次,县公安局对派出所分管领导、户籍民警、社区民警培训3次,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充实兼职队伍。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县政府工作意见,充实了39名兼职工作人员,为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面实施“五个一”日常管控措施﹙即: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而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 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普管、宽管、严管”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等级的管理教育措施,定期分析矫正对象思想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建成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矫正对象实行手机定位监管,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从“人防”向“技防”的重大转变,有效防止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落实帮教责任,扎实开展走访帮扶活动,努力为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居住、工作、就医、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积极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心理矫治,帮助矫正对象重塑生活信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风险。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只有1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专职力量不足。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的第一线,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工作任务较重。目前,我县仅中和、洪安司法所有2名工作人员,其他25个司法所仅一名工作人员,不能有效满足司法行政职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已出现不少的矛盾。如:中和街道司法所现有2人,辖区有51名矫正对象,仅接收33名,其他18名转给矫正对象少的司法所管理,既不符合属地管理原则,也增加了监管工作难度。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现有人员不多,编制尚未补满,内部人员中已无调剂条件,很难保障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严重不匹配,同时也制约了司法行政其他工作职能的发挥。
﹙二﹚社区矫正工作互动不强。我县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基本实现了动态档案管理,但档案中应该反映的内容与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调查评估少。按规定,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这项工作仍少有开展,矫正对象档案中少有调查评估材料。二是交付执行不紧密。存在交付执行的假释对象,监狱在不函告地方进行调查评估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裁定法律文书送达地方矫正。同时,法院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的,因交付执行不紧密,导致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三是部门配合有差距。互通矫正对象信息不及时,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规违纪时得不到及时处理。四是帮扶措施落实不够好。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简单的“基本控制”情况突出,使“教育”和“矫正”水平显得较低。加上人员少、工作量大、保障条件不足的制约,对杜绝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存在一定难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不够。社区矫正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司法部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提供了经费的政策支撑。从我县近年来的保障情况看,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太少,财政每年保障3万元,全县199名矫正对象,每一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经费全年仅150余元,不足部分只能靠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经费补充,其动态管理工作受到制约,也影响了其他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政策性强、法律性强、要求高。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和指导,依法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上台阶。县司法局要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表彰社区矫正工作好的做法,指导做好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二)加强配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实施。对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县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县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县公、检、法三机关要积极配合和履行职责,建立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抓好工作动态运行通报工作,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坚持及时通报、反馈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做到工作相互协助,能依法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要积极发挥村居﹙社区﹚干部协助作用,明确其具体工作内容,解决好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矫正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三)创新方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村(社区)工作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激励机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研究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方法,保证司法所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坚决防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狠抓落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围绕提升矫正工作质量,在目前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出台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的专项政策支持,将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明确的指导管理费、有具体标准的工作经费、有社区矫正需要的设备费,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